戴劲父亲日前的真实经历分享,再次刷新本人对古春婧追求赔偿金决心和手段的认知。
和众网友一样,本人的感觉特魔幻,竟然真有侦探剧里的情节,古春婧偷着录音采取证据,证明合伙人知道戴劲曾经患过抑郁,以此作为让戴劲合伙人和公司赔偿的证据。
古春婧这种可堪称卑鄙下三滥的行径,如果真上了庭,法院会接受这种偷录的录音作为证据么,从而让她的目的得逞吗?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下,这个问题的答案会出人意料: 非法不正当手段取得的证据仍可被法院采纳!而且判例有很多,此处拣一个比较新的判例说明:
Mustard v Flower and others [2019] EWHC 2623 (QB), 2019年英格兰威尔士高院(上诉庭)审理的 MUSTARD 诉FLOWER案件,是一宗人身伤害赔偿纠纷。伤者MUSTARD开启索赔诉讼程序后,按规定,由被告方的医生(英国民诉程序中称为“专家证人”)对其进行体检。Mustard(索赔人)的律师建议她在体检时做记录。于是在两次体检中,Mustard对全程进行了秘密录音。
在民诉的disclosure(双方互相披露证据阶段)阶段,被告得知秘密录音后申请排除证据。而那两位对Mustard做体检的医生(专家证人)也很不满,觉得受到了玷污感觉痛苦。
原告拒绝此证据排除。原告的辩称该证据显示被告方一名专家有严重失误。
法院于是得决定是否接受或排除此证据。法院需要考虑是:
- 获取证据的手段。
- 该证据的相关性和证明价值。
- 承认与否,对诉讼程序和审判公平的影响。换句话说,公义和公平会不会由于排除这项证据而受影响。
最终,高院允许秘密录音作为呈堂证供。偷录的行为欠妥和有失透明度,但并不违法。法庭认为录音提供的证据具有高度相关性和证明性。平衡这些因素,法院认为采纳此录音证据会对原告公平。
所以,“下三滥卑鄙”手段偷录到的东西,有可能被法院接受作为呈堂证供,特别是录音的内容与对方的供词相矛盾的情况下,更可能被录用。
然而,真正的诉讼,并不是影视剧Drama,哪个聪明机灵的原告把偷偷藏着的证据在最后关头对法官亮出,让被告目瞪口呆而服输。
英国民事诉讼程序中有个不可或缺的规定,叫Disclosure/披露。原被告双方必须告知对方自己手中有什么证据呈送法庭,无论对自己和对方有利于否。
古春婧偷着录下的录音,如果要给法官,就必须要让对方知道有这么个录音。按诉讼法则,控辩双方有权要求对方将手中的证据内容披露出来。
在高院经济庭2015年审理过的联合资产集团诉皇家苏格兰银行Property Alliance Group Ltd v Royal Bank of Scotland Plc [2015] EWHC 3341 (Ch)一案中,
原告秘密记录了与被告的两名前雇员的会面,以寻求对自己有用的材料。这一事实无意中让被告知晓,后者随即向要求披露录音。原告试图以诉讼特权为由拒绝披露未成功,法院仍然要求原告披露该录音。这其中的风险就是,被告得知录音中的任何不利自己的陈述有所动作,扭转其对自己的不利影响。
由此可见,如果官司真的打了,古春婧处心积虑在删除后又恢复的录音是很可能会被法院录用。但合伙人会在Disclosure/披露的过程中知道此录音存在,并可以通过法庭要求古春婧讲录音公开,然后对录音中任何不利自己的陈述有所动作,扭转那些不利内容对自己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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