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网络上最吸引人眼球的,莫过于宋喆职务侵占被抓。
虽然没有明确是刑事拘留还是别的措施,但是网络上已经是叫好声一片了。
#宋喆被抓#被人雇佣,就应该忠于主人。宋喆此斯,不仅夺主人的财,还淫主人的妻,此等奴才,该遭天谴,更该受到法律严惩。洗净屁股坐牢去吧!
那么,职务侵占是什么东东呢?宋喆涉嫌职务侵占会被判多少年呢?
一、刑法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1、本罪的犯罪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职务侵占罪侵犯的对象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物。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具体而言,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1)必须是利用自己的职务上的便利
如利用经手、管理钱财的权利
(3)必须有侵占的行为
指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各种手段将本单位财物化为私有,既包括将合法已持有的单位财物视为己物而加以处分、使用、收藏即变持有为所有的行为
(4)必须达到数额较大的程度如果仅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财物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也不能构成本罪
至于数额较大的起点数额,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3、主体要件
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包括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
自然人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部门负责人和其他一般职员和工人。上述公司以外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是指集体性质企业、私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的职工
4、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在经济上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收益、处分的权利。至于是否已经取得或行使了这些权利,并不影响犯罪的构成。
二、宋喆应该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宋喆接受宝强公司的委托,替宝强公司打理业务,却非法占有宝强公司的财产,已经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侵占宝强公司的财产超过一百万元,就应该依法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宋喆侵占的财产,远远超过一百万,因此,应该对宋喆判处十五年有期徒刑。
三、马蓉会不会构成犯罪。
如果马蓉与宋喆合伙非法占有宝强公司财产,也应该依法判刑。
四、法院会不会因此判处王宝强和马蓉离婚
如果马蓉合伙侵占宝强公司的财产,同时又给王宝强戴绿帽子,法院会判决离婚。
附:《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归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立案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综上,现行最新司法解释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为六万元以上(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数额巨大)。
作者:等风起的高达
链接:https://www.zhihu.com/question/65300867/answer/229604765
来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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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刑法第271条),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6年4月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的职务侵占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上述规定,职务侵占六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为数额较大;一百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
作为王宝强公司经纪人,宋喆同学涉案数额按照常理不会低于一百万元!
根据量刑标准
宋喆同学已经达到数额巨大起点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而且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职务侵占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宋喆同学职务侵占他人财物罪是否属实,尚未定罪。可职务侵占他人老婆,这是板上钉钉做实了的。其社会影响恶劣,影响范围之广也建国以来都极其罕见!
而且就目前来看指控被告人宋喆犯职务侵占罪,基本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此案被告方宋喆如没有相关新证据补充,翻盘的概率几乎没有。
最多也就是认罪态度良好,退出全部赃款,换个从轻处罚。但是取得被侵占一方谅解的可能性几乎为零!且造成了被侵害人王宝强家庭破裂,同时承受巨大的心理和名誉损失,绝对是要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数额巨大且情节恶劣,并不适用于缓刑。
所以公诉机关指控职务侵占一旦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
宋喆同学很大可能会被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且服刑期间,经济类犯罪限制减刑。如未缴纳完罚金,在监狱服刑期间不得减刑!
也就是说
下次我们见宋喆同学基本上是七八年以后了!
最后
还有一个情况!
目前马蓉不同意与王宝强离婚……
也就是说
马蓉和宋喆目前为止还不属于夫妻关系
根据我国《监狱法》之相关规定
非服刑人员亲属,原则上不得在服刑人员服刑期间拨打亲情电话和参与亲情会见。
也就是说,如果宋喆入狱后服刑期间马蓉是不能看望和电话联系的。
建议双方认真的思考一下这个问题
个人建议快刀斩乱麻
速速离婚……
争取在入狱前领证
方可爱情长长久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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