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长臂管辖权:为什么加拿大帮美国政府逮捕华为高管孟晚舟?

最近加拿大政府应美方要求已于12月1号逮捕华为首席财务官孟晚舟,传因孟晚舟违反对伊朗制裁禁令,联系到之前的中兴事件,网友对此议论纷纷,有人表示是因为我们违反跟美国的协议,所以遭到惩处,是咎由自取。
也有人质疑美国对此是否具有管辖权,毕竟人不是美国人,不在美国境内,交易也不在美国发生,美国的管辖是否合理合法

这里就要说到美国的长臂管辖权
“长臂管辖”(Long Arm Jurisdiction),是美国的一个法律用语。是指当被告人的住所不在法院地州,但只要被告和立案法院所在地存在某种“最低联系”(MinimumContacts),而且原告所提权利要求和这种联系有关时,该法院就对被告具有属人管辖权,可以对被告发出传票,哪怕被告在州外甚至国外。
这段听上去非常拗口的法律解释,通俗来讲就是:“哪怕你不在我这里,但只要你的行为与我有最低联系,我也能够管你。”

通常来说,法律管辖的是国家境内的人和公司,组织等。但美国管的不只这些,这里列一下
1、全体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和其他具有美国国籍的人(不论是否居住在美国),以及所有根据美国法律注册成立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
2、在美国证券交易所交易的美国和外国公司,不论是否在美国注册或有美国国籍。
3、所有在美国领土范围内直接或间接进行活动的个人或实体。
4、跟美国有最低联系的人或实体。

前三类都很好理解,只要是美国的人或者公司,以及在美国经营的企业都会受到美国法律管理。
但最屌的是第四类,美国为什么可以管辖外国人呢?根据美国法律的定义,任何外国人,只要和美国发生了任何联系,满足了“最低联系”, 只要使用了美国的商品,不论实物还是服务,美国都具有管辖权。

那这个最低联系该怎么理解呢,简单讲就是所有跟美国有联系的货物(实物商品)和服务(非实物商品)
货物包含
在美国境内的商品(包括途经美国的商品)
在美国制造的商品(不管商品在哪里)
包含美国部件和软件的商品
使用美国技术、软件和服务生产的商品等

服务包含(不限于以下几项)
使用美国的电信服务,比如语音(就是通话)、数据(发消息和邮件等)
使用美国的网络服务,比如google、facebook、twitter等
使用美国的金融服务,比如银行支付、转账等
也就是说,只要你使用了美国的货物和服务,根据美国法律,他都有权管辖
鉴于美国商品使用的广泛性,可以说美国的触手无所不在

至于大家说的协议什么的,不过是美国法律的体现
就算没有什么协议,也不妨碍美国的管辖

那美国法律为什么这么屌又能执行下去,甚至还能指使他国动用国家机器抓人并送到美国?
那是因为他强大,毕竟真理就在大炮射程范围内。
没有强大的实力做支撑,这些法律不过就是废纸

美国对这些该不该有管辖权,这个管辖权是否合理,可能每个人都有不同的判断
但在我只有一个看法
说到底还是我们不够强大,落后就会挨打呀。

最后留个问题给大家思考
如果你给你的上司或者商业伙伴,发个红包,请他们出去吃个饭,娱乐一下,是否触犯了美国法律,会不会有可能被抓到美国接受审判?


评论

《“美国长臂管辖权:为什么加拿大帮美国政府逮捕华为高管孟晚舟?”》 有 1 条评论

  1. Kiki

    有可能啊,万一你的公司在美国上市或注册地在美国,你发红包给你的客户即商业伙伴,人家就可以用个万年不用的《反海外贿赂法》抓你,长臂管辖不是说说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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