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南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未侵权金庸小说

中国「同人作品告诉第一案」纠纷,8月16日一审判决确定,作家江南创作的同人小说《此间的少年》,引用知名作家金庸笔下的主角名称,经法官认定不足以构成侵权,但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须赔偿金庸经济损失等共计188万元。

《此间的少年》于2010年出版,是作家江南创作的同人小说,书中人物「郭靖、黄蓉、令狐冲」等穿越到校园,建构新的青春校园故事。由于书中角色名称都来自于金庸作品《射雕英雄传》、《天龙八部》、《笑傲江湖》、《神雕侠侣》内的经典人物,且角色间的相互关系与金庸小说极为相似。2015年,准备投拍《此间的少年》电视剧的华策影视公司给金庸工作室发去一封征求许可的信函,金庸才注意到这部小说,决定提告侵权。

2017年4月,此案正式开庭,双方庭辩的核心焦点在于,《此间的少年》里令狐冲、郭靖、黄蓉等人物名称、人物关系、性格特征和故事情节是否属于独创性的表达,受大陆著作权法保护。

法官认为,《此间的少年》使用了金庸作品中大部分人物名称、性格特征、简单人物关系及抽象的故事情节,但并没有建立在金庸作品的基础上,而是在不同的时代与空间背景下,围绕人物角色展开全新的故事情节,创作出不同于金庸作品的校园青春文学小说,虽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不代表可以对上述元素自由、无偿、无限度使用。江南借名之举确实有借势获利之嫌,在一定程度上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判赔金庸188万元经济损失。

判决一出,江南随即在微博上发文表示,一审判决历时弥久,法院最终认定《此间的少年》没有侵犯金庸先生的著作权,当然是个好消息;然而不正当竞争也是一记响亮的警钟,会和团队继续分析分析,在创作自由和公平竞争中找寻一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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